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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法效力與法解釋--由Habermas及Kaufmann的法效理論檢討法學知識的性質=Legal Validity and Legal Interpretation--Examing the Nature of Legal Knowledge from the Theory of Legal Validity by Habermas and Kaufman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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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顏厥安;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27:1 1997.10[民86.10] |
頁 次 | 頁1-23 |
分類號 | 580.12 |
關鍵詞 | 法效力; 法解釋; 良知; 溝通理性; 正當性; 法釋義學;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法效理論與法解釋理論兩者都是法理學的重要問題,但是兩者具有何種的關係, 卻少見理論之探索與建構。 本論文即為此一方向下的一個嘗試, 試圖透過對 Jurgen Habermas 及 Arthur Kaufmann 之法效理論的檢討,來為法效理論與法解釋論的可能銜接做 一初步研究,並在此背景下對法學知識的性質做一定位。 Kaufmann 的法效理論主要是由檢 討良知的自律與他律問題出發, 主張真正的規範拘束力必定來自於個人良知之承認。 Habermas 在其<事實性與效力>一書中的法效理論則較為複雜。 但筆者認為此一理論就其 根本的性質而言,仍然是一個源自於理性法傳統的理論。亦即 Habermas 在此書中,仍嘗試 將某種的理性概念-以其用語即為溝通理性( kommunikative Varnunft )-建構為現代民 主法治國法律之有效性與正當性之基礎。最後基於前述檢討,本文除指出 Kaufmann 良知理 論對 Habermas 法效理論的補充作用外,並提出對法學知識的一個初步定性,即:法學知識 為法釋義學概念架構,與支持其運作適用的各種理由的綜合闡述。這些不同層次之考量彼此 如何形成一相互關聯之思考架構,則形成了一個對法學思維後設結構研究的要求。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