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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親子關係存否之實體規範及其確認之訴 |
|---|---|
| 作 者 | 魏大喨;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 卷 期 | 62 2004.09[民93.09] |
| 頁 次 | 頁1-16 |
| 分類號 | 586.172 |
| 關鍵詞 | 婚生否認之訴; 自然血緣; 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 認領無效; 撤銷認領; 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 基礎事實; 原因事實;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人事訴訟程序並未規定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實務向認本訴訴訟標的為確認法律上親子關係存否,非為事實上親子關係。但晚近實務見解,有認為「正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七七條第一、二項規定法律關係基事實之存否不明,得提起確認之訴。所謂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就確認親子身分存否之訴而言,即以親子關係之親、子間,是否有血統關係為其基礎事實」,似有改採得以法律關係基礎事實為確認之訴客之含意,並認親子間自然血緣關係,乃親子身分存否之基礎事實,得以之提起確認之訴。但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並非純屬程序法領域,尚涉及親子法律關係存否之實體規範,如婚生推定,婚生否認,否認期間等身份關係立法規範之實體統制作用。如再從程序法觀察,確認之訴得否以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為客體,或仍為經法價評後之原因事實。親子自然血緣存否事實,是否即為親子法律關係存在之基礎事實,均有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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