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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訴訟上請求之表明如何兼顧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下)--以租金調整請求事件如何定審理方向為評析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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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聯恭; |
期刊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出版日期 | 20031200 |
卷期 | 53 2003.12[民92.12] |
頁次 | 頁45-53 |
分類號 | 586.12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租金調整請求事件之審理; 訴訟上請求之表明; 訴之聲明合併; 訴訟標的之特定; 請求權基礎之訴訟上主張; 客觀合併; 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之兼顧; 訴訟標的相對論; 原因事實之機能; 實體法與訴訟法之交錯對應; 程序利益保護原則; 訴訟經濟; 爭點整理; 訴訟理論與審判實務之銜接; |
中文摘要 | 訴訟上請求之表明乃訴訟上行使程序處分權、程序選擇權之一種表現型態,宜被用為平衡追求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之手段,藉此促使本案審理導向於更能同時涵蓋實體法上與訴訟法上觀點。在此意義上,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表明、特定,對於實體法規範與訴訟法規範(訴訟法上要求)之對應互動,可發揮架橋作用。 從而,在權利A(如:因契約所生租金調整請求權)與權利B(如:因情事變更所生租金調整請求權)所具經濟價值係相同或相當之情形,不論此二權利在實體法上是曾並立或相競合,縱使從實體法上觀點可認為,以其中何者為本判決之對象基礎而予以容忍,對於訴之聲明所示實體利益本身之實現並無差異,亦尚須同時立足於訴訟法上觀,併考量有關該二權利之審理所涉及程序利益之大小輕重,而將此項程序利益上開實體利益之追求予以平衡兼顧。為此,基於程序處分權,當事人可經由訴訟上請求之表明主導決定如何利用、遂行各該程序,以平衡追求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或選擇優先追求其中何者。尚且,受訴法院應適時為必要之闡明,使當事人有機會得為上開考量、選擇,而適切表明訴訟上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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