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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民事紛爭強制解決機制之客體論--紛爭事實或原因事實之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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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魏大喨;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56 2004.03[民93.03] |
頁 次 | 頁23-43 |
分類號 | 586.4 |
關鍵詞 | 紛爭事實; 原因事實; 基礎事實; 法規範構造化事實; 請求; 表明; 請求之特定; 訴之變更; 訴訟標的相對論; 新訴訟標的理論;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程序機制為一活絡的有機體,常因心代變化與主體之不同需求,被賦予不同的機能。但無論如何,程序機制之運作,均以一定紛爭事實存在為前提。紛爭事實為社會客觀存在之事實,是社會學研究對象,具有難以控制範圍特質。民事紛爭強制社會學曲察對象之事實,此為探究紛爭解決機制基礎理論第一步。而社會現象學觀察對象之紛爭事實,與紛爭解決機制運作對象之事實,如不予區分界定,強制紛爭解決機制之各種理論,包括訴訟目的論、機能論、訴訟標的理論、既判力、闡明權行使之研究,或有不能獲得正確解釋之虞。本文以民事紛爭解決機制運作客體為中心,是出社會紛爭事實,與法規範構造(或法評價後)事實之區別,並說明民事訴訟法學因客體認知之差異,所生各種訴訟理論之爭,並藉客體研究之粗淺心得,提供民事訴訟法所秩原因事實與基礎事實區辨方法,用供拋磚引玉並祈專家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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