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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公務人事處分之正當程序--以警察人員之特殊功績晉階及免職處分為例=A Study on Due Process of Public Personnel Decision Police Promotion and Discharge as an Examp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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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蔡庭榕; | 書刊名 | 警學叢刊 |
卷 期 | 31:4=134 2001.01[民90.01] |
頁 次 | 頁181-205 |
分類號 | 575.862 |
關鍵詞 | 正當法律程序; 人事處分; 免職; 特殊功績; 層級性正當程序; 授益處分; 侵益處分;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之適用,係先司法、再行政、繼而規範立法;係先適用於屬一般法律關係之對人民的外部行政,進而亦漸對屬人事行政範疇之所謂「特別權力關係」之公務內部行政。再者,先有程序的正當程序前後適用司法與行政領域,後有實體的正當程序原則之檢驗立法規範。憲法保障權利並未區分侵益性或授益性。因此,除了對公務人員之侵益性處分應受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所確立之原則規範外,對於重大授益性之公務員人事處分事件,亦應適用上述原則。故以釋字第四九一號之原則檢驗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關於警察人員特殊功績晉階之重大授益性處分的規定與適用,顯示出該條規定在法律保留、明確性、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適用上,不論在實體與程序,均須進一步修正或加強,對於公務人員之權益保障將更完善。因此,結論以侵益性或授益性均應有其適用正當程序。建議仿效公法學界已漸形成共識之「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之思考模式,進而將「層級化之正當程序體系」分別依其事件本質對公務人員權利影響程度之深淺,而就各別之人事侵益性或授益性處分適用不同密度之正當程序法則。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