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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與公務員懲處制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及其相關問題之研究=The Right of Holding Public Offices and the Adverse Personnel Actions against Civil Servants: A Review of Interpretation No. 491 of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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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李建良; | 書刊名 | 政大法學評論 |
卷 期 | 64 2000.12[民89.12] |
頁 次 | 頁33-61 |
分類號 | 573.47 |
關鍵詞 | 考績制度; 免職處分; 正當法律程序; 公務員懲戒制度; 停職處分;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的作成,對於憲法第十八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利,提供諸多劃時代的闡釋,對於公務人員的保障,具有重大意義,值得重視與研究。本文之作,旨在分析檢討本號解釋的意旨及相關問題,在內容上,共分為四大部分:一、本號解釋的程序問題:聲請標的與解釋範圍。二、本號解釋前提問題:懲處制度的合憲性。三、本號解釋的核心問題:懲處(免職處分)要件、程序及救濟的合憲性。四、本號解釋的未解問題:人民服公職權利的完整保障與公務員懲戒制度的興革取向。從本文研究可知,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作成後,事實上仍留有諸多問題有待解決,尤其是受到大法官司法被動性與釋憲標的的限制,大法官解釋的規範作用容有其界限。是以,公務員權利的保障,除了倚賴大法官解釋逐步推進突破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行政治院亦可扮演「公務員維護者」的角色,特別是新行政訴訟法施行後,行政訴訟的提起,已不再侷限於以「行政處分」為前提的撤銷訴訟,故公務員「權利保障」為中心,作全方位的思考。當然,從長遠的角度以言,公務員權利的保障,仍應從制度的建立著手,透過立法機關的修法與立法,建立一套全新的公務員懲戒制度,並架構完整的公務員何障法律體系,唯有如此,方能使執行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的公務員行為,獲得妥善的規範,進而達到依法行政與為民服務的積極目標。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