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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生命定位與生存權--「中國人權史」研究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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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毛漢光; | 書刊名 | 佛光學刊 |
卷 期 | 2 1999.11[民88.11] |
頁 次 | 頁1-47 |
分類號 | 571.93 |
關鍵詞 | 生命定位; 生存權; 人權; 殉葬; 俑; 殺奴; 溺女嬰;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中國人對於生命的定位,無論出於宗教、政治、社會、經濟因素,或若干因素之混合影響,都繫於一個最重要的基石上,此即群體的生命高於個人的生命。以人祭而言,是為了討好神明免罪降福於群體而獻出個人生命,儒家由重視祭祀轉向重視人文,是生命定位的一大進步。統治者政治力日強,他們是各級群體的代表,殉葬是以個人生命面對政治領袖的結果,自秦以降,律令已經禁止殉葬,但政治領袖逝世後,仍然有發生殉葬事件。生命因俑的取代而獲得保全,但政治領袖對生命權尊重之心態,改進有限。殺奴是維繫階級社會體系的一種表現,是將個人生命權置於社會集體穩定的假定上,自西漢以來,「專殺」是禁止的,但殺一般人與殺奴婢之罪是不同的,前者罪重,後者罪輕,所以生命是有階級性的。溺女嬰則以家庭這個小團體的長遠維持與發展為考慮,犧牲當時人認為的一個「小生命」,這種人間悲劇是全國性的。宋元明清諸朝南方尤熾,從史書中觀察,父母對於剛出生之嬰兒亦承認已是生命,但其生命權仍敵不過經濟因素,如果再加以社會因素,首先遭殃的便是女嬰。中國生命權的歷史發展,得視這四個因素是否獲得改善才有進展,也就是說中國生命權的演進,是在這四個框框中進行,並且受這四個框框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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