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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從醫療糾紛案例學習疾病與法律(16)氨基甲酸鹽--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7號刑事判決評釋(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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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葛謹; |
期刊 | 臨床醫學 |
出版日期 | 20140400 |
卷期 | 73:4=436 2014.04[民103.04] |
頁次 | 頁307-313 |
分類號 | 419.49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氨基甲酸鹽; 小米露; 農藥中毒; 無罪推定; 舉證責任; 刑事妥速審判法; Carbamate; The Criminal Speedy Trial Act; |
中文摘要 | 民國90年10月,甲經營之小吃部店內小米露等物陸續被偷六次以上,向村長及鄰居表示:「準備下毒毒殺小偷!」乙陸續至該小吃店冰箱內竊取小米露共約10瓶,並曾陸續飲用該小米露。乙被警查獲後,丙與朋友丁清理廢棄車子時,丁發現一瓶小米露,帶回其與戊之邵族組合屋住處冰箱放置,10月19日下午庚至該處找尋夫(戊),看見屋內冰箱內放置一瓶小米露,遂取出開封飲用,喝完小米露一杯後,感覺頭痛、頭暈,遂先行回家。庚回家隨即因口吐白沫、全身癱瘓,轉送醫院急救,仍於90年10月28日因「農藥中毒氨基甲酸鹽(carbamate)併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檢察官司法相驗時,扣得小米露一瓶,並於甲住處扣得「百滅寧農藥」(permethrin)一瓶,遂認甲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既遂罪嫌,提起公訴。家屬同時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新臺幣1695萬3197元。惟二種農藥明顯不同,法醫師死因亦與臨床所見不一,關鍵物證未檢驗,法醫師又更改死因,經過高等法院更二審,最後仍判決甲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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