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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刑事舉證責任與無罪推定=Burden of Proof and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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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傅美惠; | 書刊名 | 警學叢刊 |
卷 期 | 30:3=127 1999.11[民88.11] |
頁 次 | 頁275-294 |
分類號 | 587.834 |
關鍵詞 | 舉證責任; 無罪推定原則; 罪疑唯輕原則; 當事人對等原則; 當事人進行原則; 起訴狀一本原則; 排除預斷原則; 職權原則; 糾問原則; 審問原則; 彈劾原則; 控訴原則; 超越合理的懷疑; 優勢證據;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刑事程序的核心是證據問題。 所有的犯罪偵查、追訴與審判程序,都圍繞在證據 的取得與證據的評價之上。嫌犯或被告有罪與否,依證據判斷。警察機關如果在偵查工作上 被批評,主要在於取證的手段可議;檢察官如果被認為沒有盡到應有的職責,主要也是因為 證據的問題,因為沒有蒞庭實施公訴,或雖蒞庭但沒有盡其舉證義務。法官如果不盡其證據 的調查義務,就可能會有錯誤的判決產生,使有罪者遁逃刑罰的制裁,讓社會大眾以為正義 跟著富人私奔了;相反的,如果法官盡其證據的調查義務,無辜者就不會被誤判,形成冤獄 。無罪推定,是法官避免誤判所應謹記的重要原則(就我國現行法制或大陸法系國家而論) 。 由於舉證責任的關鍵,在於如何舉證,依照何種訴訟構造來進行證據的評價,也因此成為司 法改革的重要議題。當事人進行原則與起訴狀一本原則,被認為是挽救司法的良方。事實上 ,只要確實依照現行法的舉證規定,依循舉證的法理,或許不必急於移植國外的制度,我們 的司法也同樣有希望被信賴。循序漸進在既有的法律土壤裡改革,也許較有成功的機會。任 何社會制度都是有機生長的,無法如機械般的刻意製造,更不是移植或拼揍他國片面的制度 ,司法改革就可以速成,這一點,歷史法學派給我們許多啟發。 警察是刑事司法的第一線,執法的尖兵,談司法改革當然不能獨漏警政改革。警察的蒐證偵 查工作如果有瑕疵,往後的司法程序都不可能順利。本文雖然沒有觸及警政問題,但舉證責 任的基本觀念,同樣值得警察同仁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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