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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新修正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證明問題 |
|---|---|
| 作 者 | 蔡蕙芳; | 書刊名 | 月旦法學 |
| 卷 期 | 236 2015.01[民104.01] |
| 頁 次 | 頁106-118 |
| 分類號 | 587.423 |
| 關鍵詞 | 不能安全駕駛; 抽象危險犯; 無罪推定原則; 舉證責任; 不可反駁之推定;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新修正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並沒有改變以抽象危險犯為犯罪型態之立法政策,如立法理由之說明,此次修法是透過於構成要件內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由於問題的關鍵在於本罪之證明,因此,本文以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證明問題為研究對象。將特定的酒精濃度界限值放入不法構成要件,實係使用證據法上之不可反駁之法律推定。本文除了介紹證明有關之無罪推定原則、舉證責任之外,也會討論事實推定與法律推定在證明上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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