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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從醫療糾紛案例學習疾病與法律(十三):農藥中毒--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民事判決評釋(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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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葛謹; | 書刊名 | 臨床醫學 |
卷期 | 73:1=433 2014.01[民103.01] |
頁次 | 頁58-66 |
專輯 | 醫事法律專欄 |
分類號 | 418.733、418.733 |
關鍵詞 | 農藥中毒; 有機磷; 氨基甲酸鹽; 嘉磷塞; 巴拉刈; 司法相驗; 舉證責任; 拋棄繼承; Burden of proof;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丁為甲、乙之父,丙之配偶,生前有五個商業保險契約,分別以甲、乙、丙為受益人,投保金額共新台幣2680萬元。丁於92年5月26日農藥中毒,透過119(縣消防局)送醫急救(A基督教醫院),5月26日22時42分轉院至B紀念醫院,5月29日死亡。檢察官5月30日相驗屍體,死亡原因為「農藥中毒」。甲、乙、丙三人依保險法規定及保險契約關係,請求給付保險金,五家保險公司全部拒絕給付,因而提起訴訟。醫院鑑定報告:「個案中毒死亡原因為農藥中毒,極可能為有機磷或氨基甲酸鹽類農藥中毒(除蟲劑)。嘉磷賽異丙銨鹽是一種醣磷類農藥(除草劑),不屬於有機磷(農藥),其毒性、中毒表現與有機磷或氨基甲酸鹽類農藥有許多差異。」「結論:個案死亡原因為農藥中毒,造成中毒的農藥種類因缺乏相關的檢驗分析而無法判定,從臨床表現推測極可能為有機磷或氨基甲酸鹽類農藥(除蟲劑)急性中毒。」保險公司不給付原因為「自殺死亡」;證據為(1)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原因為「農藥中毒」,但死亡方式,並非勾選「意外」,而係勾選「不詳」;(2)地檢署稱:「丁係因嘉磷塞異丙胺鹽及胺基肥中毒死亡。」;(3)消防局救護紀錄表求救原因勾選「自殺」;(4)A基督教醫院急診病歷:「家屬描述病患故意自殺」;(5)B紀念醫院急診病歷記載:「再度詢問family(p't's wife)p't在bathroom是否有喝藥物or bathroom有無殘留瓶罐,but family支支吾吾,沒有明白回答問題。」法院:保險人主張權利不存(丁為自殺),自應就權利障礙事實(拋棄繼承、自殺)及權利消滅事實(如:時效),負舉證責任。消防局救護紀錄勾選「自殺」及急診病歷「家屬描述病患故意自殺」,乃完全依照報案人之陳述,報案人到庭結證稱:「我為了加強救護車快點來救人,所以我就自己告訴他,因為有一個朋友自殺,希望他們趕快來。」「我報自殺確實是我擅自作主張,希望119快來救人。」足見消防局救護紀錄表中「自殺」之記載確係當時報案人因救護車一直未到,一時心急,擅自稱「自殺」。拋棄繼承部分:保險公司要保書備註欄1:「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若無指定,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保險公司既與約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甲、乙、丙三人以受益人之地位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於法並無不合,且不因甲、乙、丙三人已拋棄繼承,而有不同。法院判決:甲、乙、丙三人依上開保險契約,請求保險公司給付共260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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