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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新民事訴訟法下之訴訟標的圖像:訴訟標的相對論的再構成(下)--以法官之闡明義務、當事人之程序利益與證明困難之交錯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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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黃國昌;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45 2003.04[民92.04] |
頁 次 | 頁45-53 |
分類號 | 586.1 |
關鍵詞 | 訴訟標的理論; 訴訟標的相對論; 一部請求; 後遺症; 闡明義務; 程序利益; 證明困難; 消極確認之訴; 訴之利益; 新同一事件說; 重複起訴禁止; 強制反訴;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新民事訴訟法藉由法官闡明義務之加重及寬認訴之變更加,減低新舊訴訟標的理論論爭之實益;並有意地預留創造性之模糊,形成採取訴訟標的相對論之基盤。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標的理論之討論,雖然傳統上係以沿襲德、日學說之討論為主,但以訴訟標的相對論之出現及新法之修正為契機,已邁向開展我國本土訴訟標的理論之道路。 本文在原已開展之訴訟標的相對論之基礎上,就該理論進行再構成細緻化工程。首先,本文贊同當事人有權利決定、處分訴訟標的之界定基準,但站在兼顧兩造當事人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的觀點,本文認為「訴訟標的之範圍」原告在起訴時固可加以擇定,但其所決定之範圍並非最後既判力發生之客觀範圍。訴訟標的之範圍在訴訟程序的進行中,會隨著雙方當事人之訴訟行為,輔以法院闡明權之行使而發生變化。同時,在決定訴訟標的之範圍時,不應僅考慮原告之利益,而應公平地賦與被告平衡追求其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之機會。因此,本文主張訴訟標的之範圍原則上應由兩造當事人共同形成。 為維護法院所代表之公益立場,本文就重複起訴禁止之判斷標準,承襲「新同一事件說」之基本立場,採取了一個較為寬廣之認定標準,主張當事人就同一紛爭事實所生之權利,應在本訴中透過訴之追加或反訴之方式主張,以發揮合併審判之機能。 最後,本文檢討「證明困難」之問題與訴訟標的劃定基準所存之可能對應關係。就後遺症之問題,在原告現實上存有證明困難時,例外地允許原告單獨地擇定訴訟標的之基準。在複數請求權中其一具有證明困難之情形,區分該證明困難之請求權是否為被告在本訴之抗辯事由加以檢討。本文雖然同意在欠缺完備當事人事證收集制度之我國,證明困難是一個嚴重之問題,但是筆者認為證明困難係一個獨立的、不論採保訴訟標的理論均會面臨之問題,應該正面地重新檢討是否藉由擴充當事人證據收集手段加以解決。因此,站在保障被告防禦權及訴訟權之立場,原則上不承認原告得排除被告將證明困難之權利劃入法院審判之範圍。但在另一方面,為兼顧我國訴訟制度之現實,在不妨礙被告本訴為防禦之情形下,就客觀上存有證明困難之權利,使法院得勘酌個案之狀況,以訴之利益控制被告提起消極確認之反訴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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