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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屍體(骨)之法律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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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李悌愷;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56 2004.03[民93.03] |
頁 次 | 頁9-22 |
分類號 | 584.12 |
關鍵詞 | 屍體; 物; 繼承之標的; 習慣; 具人格性之物;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有關屍體(骨)之法律性質為何,即屍體是否為法律上之「物」?如屬「物」,是否為所有權之客體?得否為繼承之標的?其權利應歸屬何人?等問題。本文首先介紹日本學說及實務見解,依現今日本多數說及實務見解,係認屍體為法律上之物,且為所有權之客體,至其所有權則歸屬祭祀主持人。然基於我國民法與日本民法之規定有異,本文於參考日本學說及我國學者見解後,主張:屍體係法律上之物,得為所有權之客體,然非繼承之標的,而屍體之所有權應歸屬於民法第一一三八條所定之「繼承人」,且「繼承人」係基於習慣而原始取得屍體所有權,又於「繼承人」有多數人時,該多數人就屍體之所有權係存在於公司共有之關係。最後,就國內教科書上有關法律上之物分類,本文是出另一種分類思考,即「具人格性之物與不具人格性之物」、或稱「人格物與非人格物」、「人格物與財產物」之分類,並認為屍體、生存中人體之出產物,如精子、卵子等,及人體之一部而與人體分離者,如頭髮、肝、腎、斷腿、斷臂等,均屬「具人格性之物」,而物如被認為具人格性,則將廣卸運用到公序良俗之觀念,且常會有法令之特別限制,此為該種分類之區別實益所在。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