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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強制資遣公務人員之法適用問題--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二二一號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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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愛娥;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33 2002.04[民91.04] |
頁 次 | 頁17-27 |
分類號 | 573.46 |
關鍵詞 | 公營事業民營化; 公務人員; 身分保障; 服公職之權; 資遣; 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規則; 職權命令; 平等原則;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而依歷來大法官的解釋,此項保障並及於公務人員在退休前得繼續以公務人員身分任職之權利。惟因公營事業民營化的趨勢以及民營化時人員裁減的要的要求,公營事業中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是否仍受前述留任的基本身分保障,似有疑義。釐清此一問題的根本前提是:決定究應以公務員保障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抑或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相關規定作為法律上的判斷依據;作者認為,真正的準據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配合第二項;惟其規定方式過於偏重行政轉型的便利,而未適當考量人民服公職權利的保障,質言之,其是否合憲不無疑義。至於被告改制前為順利辦理民營化工作所訂定之「榮工處配合移轉民營第三梯次專案裁減人員作業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無論其法律性質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的行政規則,或部分學者承認的職權命令,就其規定資遣順序之具體標準的部分而言,僅係公務人員任用法前開規定的進一步具體化,既未牴觸亦未增加該等規定所無之權利限制,因此並無不當;惟其中關於決定留用與否的程式設計,是否已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的要求,非無疑義。最後,行政規則固無直接的外部效力,但行政部門欲偏離時,仍應受平等原則的拘束,而僅得於有事理上的理由時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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