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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裁罰標準表之性質及目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八四○號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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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洪家殷;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41 2002.12[民91.12] |
頁 次 | 頁23-36 |
分類號 | 588.13 |
關鍵詞 | 裁罰標準表; 行政命令; 行政規則; 裁量基準; 裁量濫用; 大法官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 大法官釋字第五一一號解釋; 行政目的; 平等原則; 充分衡量原則;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件係環繞在以「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為核心之爭議,此涉及到裁罰標準表之性質,並與行政程序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上對行政命成之判斷有密切關係。裁罰標準表若僅係行政機關單純為補充裁量權行使,而訂之裁量基準,並只拘束機關內部裁量權之運作時,其性質可視為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訂定之行政規則;惟裁罰標準表若已具備授權命令之外形且直接適用於人民身上,難謂與人民權利未發生直接之關係,則宜視為法規命令。其次,行政機關基於行使裁量權之需要,得根據其行政目的之考量而訂定裁量基準,此種裁量基準可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決定,無須立法者另行授權。惟其仍應遵循立法者授權裁量之意旨,倘與立法目的有衝突時,將為違法之裁量基準,故行政機關在訂定裁量基準時,應同時考量到立法目的及行政目的。又與本號判決有密切關係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二三號及第五一一號解釋,皆涉及裁罰標準之容許問題。該兩號解釋在相類似之容許問題。該兩號解釋在相類似之案件中,就性質相同之裁罰標準做出不同之解釋,欠缺可令人信服之區別基礎,不符平等原則之要求。尤其是釋字第五一一號解釋在認定授權目的與裁量基準之關係時,將行政強制執行之目的視為行使行政秩序罰時裁量之準據,即有待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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