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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溝通、制度與民主文化--由哈伯瑪斯的法理論初探社會立憲主義=Communication, Institution and Democratic Culture--A Preliminary Study of Social Constitutionalism Based on Habermas's Legal Theo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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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顏厥安;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30:3 2001.05[民90.05] |
頁 次 | 頁1-48 |
分類號 | 580.1654 |
關鍵詞 | 溝通; 溝通理性; 制度; 民主; 哈伯瑪斯; 昂格爾; 立憲主義; 程序性法典範; 系統; 生活世界; 市民社會; 公共自主性; 私我自主性;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由對哈伯瑪斯在《事事性與效力》一書當中所提出的程序性法典範概念著手,分析其理論基礎與要義,並進而建構探討筆者所構思之社會立憲主義的基本主張,第壹部皆是對其整個思想背景的析論說明,其中涉及二十世紀法理論的一些基礎爭議。第貳部分則由實踐理性概念到溝通理性概念,探討哈伯瑪斯之言說理論與其法理論的關係。其關鍵在於,以溝通理性為理念標竿,來重建法律體系及制度之創立與運倫的正當性理論基礎。第參部皆則分析說明哈伯現斯的程序性法典範理論,其中最重要的是對於自由法典範以及社會法典範的檢討與超越。第肆部分則是對社會立憲主義的初步理論建構,並在這一部皆引入了由昂格爾法理論所啟發的一些反省。本部分指出,社會立憲主義的基本定性為:不以國家(政府)與個人的關係為主軸,而以社會與社會的憲法共識為重點。所謂社會與社會,是指現實的社會境況(政經系統),與想像的、理想的社會遠願景(公民社會╱生活世界)。所謂的憲法共識,是指理念與現實,理想與利益之間,透過憲政體制的運作,來尋求一種制度的可能實現途徑。第伍部分為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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