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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明代的司法制度=Judicial System of Ming Dynas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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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那思陸; | 書刊名 | 政大法學評論 |
卷 期 | 61 1999.06[民88.06] |
頁 次 | 頁1-34 |
分類號 | 589.92 |
關鍵詞 | 司禮監; 東廠; 錦衣衛; 分巡道; 按察使司; 巡按御史; 鄉訴訟; 刑部; 都察院; 大理寺; 內閣; 秋審; 朝審; 差官審決; 多官審錄; 五年審錄; 五年大審; 熱審;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明代的立法活動主要集中於洪武年間,大明律、大明令及大誥等都是在此一期間制定的。後因大明律有所不足,明孝宗弘治年間又制定《問刑條例》,加以補充。又弘治年間編修完成《大明會典》,成為有明一代最重要之典章,《大明會典》是明代司法制度史上的一大成就。明代法定的中央司法機關是三法司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但在三法司之外,明代歷朝皇帝大多寵信司禮監及錦衣衛,為皇帝偵防一切,有權逮捕、拘禁、偵訊、審判以及執行刑罰。司禮監及錦衣衛是明代非法定的中央司法審判機關。明代地方司法審判機關, 有下列機關: (1) 州、 縣 (2) 府及直隸州 (3) 分巡道 (4) 按察使司 (5) 巡按御史(6) 總督及巡撫。 明代地方司法審判程序起自州縣,可分為:(1) 審前程序 (2) 審理程序(3) 覆審程序 (4) 死罪案件審決程序。 審前程序中之鄉訴訟是明代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弘治以前,尚能依勒令施行,成化以後,漸屬有名無實。明代中央司法審判機關以三法司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 為主,絕大多數案件均由三法司審理。 除三法司外,也有其他中央機關得兼理司法審判。這些中央機關包括內閣、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工部、理藩院、宗人府、五城御史、司禮監、錦衣衛等機關。明代中央司法審判程序可分為:(一) 各省及直隸案件覆核程序,(二) 京師案件審判程序,(三) 死罪人犯慎刑程序,(四) 各類人犯恤刑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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