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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清代臺灣案件的司法審判程序=Judicial Procedure for Handing Criminal Cases Related to Taiwan during the Ch'ing Dynas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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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那思陸; | 書刊名 | 政大法學評論 |
卷 期 | 60 1998.12[民87.12] |
頁 次 | 頁29-83 |
分類號 | 589.92 |
關鍵詞 | 臺灣鎮; 臺灣道; 臺灣巡撫; 福建巡撫; 閩浙總督; 內閣; 軍機處; 三法司; 專本具題; 專摺具奏; 三法司會審; 覆審; 駁審; 勾決; 秋審;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清代臺灣案件的司法審判程序可分為: (一)一般案件的司法審判程序: 1.依案件罪名輕重,由(一)臺灣各廳縣,(二)臺灣各府,(三)臺灣道,(四)福建按察司,(五)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或臺灣巡撫)逐級審判。 2.死罪案件,督撫專本具題,由三法司及內閣處理後,俟皇帝裁決。 (二)特別案件的司法審判程序: 1.依特別案件情節,由欽差大臣、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或臺灣巡撫)福建水師提督、福建陸路提督、臺灣鎮、臺灣道等官員單獨或會同審判。 2.少數情節重大特別案件,主審官員得於審判完結後將人犯「先行正法」或「就地正法」,處決後再奏聞皇帝。多案件係先專摺具奏,奏聞皇帝,由刑部(或三法司)處理後,俟皇帝裁決,再加以執行。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