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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消積極條件立法成效之探討=A Study for the Impact of the Licensing of Taxi Drivers' Legisl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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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周文生; | 書刊名 | 中央警察大學學報 |
卷 期 | 34 1999.03[民88.03] |
頁 次 | 頁527-550 |
分類號 | 557.82 |
關鍵詞 | 計程車; 計程車駕駛人; 執業登記證;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為提昇計程車駕駛人執業安全,立法院於民國85年12月31日修訂通過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 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二百二十九條妨害風化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 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此一修訂條文較原規定(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滿二年者,方可擔 任計程車駕駛人)更加嚴格管制上述犯罪項目之執業消極資格。惟此一規定之立法成效如何? 其是否能有效改善計程車安全問題及去除民眾之恐懼,則有必要進一步檢討分析。本研究乃 應用警察機關處理計程車之執業登記證管理核發、乘客申訴案件、交通違規、交通事故與犯 罪案件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以探討駕駛人執業消積極條件立法之成效,以及檢討現有法規 之缺失與改善意見,提供主管機關改善計程車駕駛人執業安全問題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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