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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如何強化消費爭議之處理--以建立消費爭議仲裁制度為例=How to Strengthen the Handling of Consumer Disputes--To Establish the Arbitration System of Consumer Dispu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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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姜志俊;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27:4 1998.07[民87.07] |
頁 次 | 頁79-93 |
專 輯 | 消費者權利之保護 |
分類號 | 496.34、496.34 |
關鍵詞 | 消費爭議; 消費爭議仲裁; 消費者保護法; 申訴; 調解; 消費訴訟; 消費者保護官; 消基會; 澳門消委會; 行政院消委會;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消費爭議案件逐年增加,不論民間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官方消費者服務中心所受理 之申訴案件均係有增無已,使國民消費生活品質與安全堪慮,不但影響政府施政成效,並增 加不少社會成本,且有礙經濟發展與成長,值得各界人士重視。 對於消費爭議之處理,我國消費者保護法雖於第五章列有專章,但僅規定申訴、調解與訴訟 三種方式,未將仲裁納入,與國際立法及國內實務均有未合;加以申訴、調解、訴訟各有缺 失,仲裁則具有專業、公正、有效、快速、保密、和諧等優點,從而,如何建立消費爭議仲 裁制度,以強化消費爭議之處理,即成為疏減消費爭議之當務之急。 澳門消費者委員會為求快速處理日增的消費爭議,乃接受葡萄牙保護消費者中心之協助,於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成立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消基會法律委員會在逐條檢討現行消費者保 護法內容時,亦建議於第五章增列第三節消費仲裁;更有甚者,商務仲裁條例經過多次討論 ,終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為仲裁法,不僅擴大了得付仲裁的 爭議範圍,更明文規定工、商業以外的「各級團體」亦可設立仲裁機構,使消費者保護團體 設立消費爭議仲裁機構以處理消費爭議的機制,獲得法律上的依據。 消費爭議仲裁制度之法制化固已有所進展,惟查消費爭議之種類繁多,性質互異,爭議金額 高低有別,差異甚鉅,如何針對各個爭議之不同特性及類別,設計一套簡易可行的仲裁程序 ,以發揮經濟、迅速、有效等仲裁優點,即成另外一項新的課題與挑戰,有賴各界人士集思 廣益,共謀良策,以竟事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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