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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性騷擾防治法之規範精神與施行願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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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次 | 下 |
作 者 | 高鳳仙;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80 民95.03 |
頁 次 | 頁41-50 |
分類號 | 544.528 |
關鍵詞 | 性騷擾; 性侵害; 申訴; 再申訴; 防治責任; 救濟途徑; 調解; 主管機關; 強制觸摸; 機關; 機構; 雇用人; 調查; 移送; 受理; 罰鍰; 適用; 定義; 修法; 經費; 人力;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性騷擾防治法之規範精神在於保護各場所之性騷擾及性侵害被害人、增加被害人之法律救濟途徑、讓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共負防治責任、以調解制度代替訟爭、強制觸摸為性騷擾等。 因此,此法對於機關、機構、傷僱用人、加害人,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各項責任均加以明定,讓違法者依法負起民事、刑事及行政等責任;建立調解制度作為替代性解決紛爭方式,以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避免訴訟勞費;創設強制觸摸罪,以懲罰加害人並釐清實務爭議。 由於性騷擾防治在立法過程中經過諸多妥協,故所通過之法案存有不少瑕疵,如:性騷擾定義狹隘、強制觸摸罪刑罰規定過輕等。這些規範瑕疵條文規定產生適用問題業經修法解決外,其餘規範瑕疵尚待將來修法改正瑕疵。 為落實此法之相關規定,除應由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共同合作,依法設立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妥善的調解制度外,應逐年增加現有之經費人力、成立防暴基金、設立「防暴司」等,以充實性騷擾防治業務所須經費及人力,並提高防暴專責單位之層級。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