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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政府採購法「異議及申訴」與「調解」制度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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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次 | 上 |
作 者 | 陳建宇; | 書刊名 | 營造天下 |
卷 期 | 35/36 民87.12 |
頁 次 | 頁4-10 |
分類號 | 564.72 |
關鍵詞 | 政府採購法; 異議及申訴制度; 調解制度;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將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正式施行,往日廠商對政 府機關辦理採購(招標、審標、決標)行為之爭議,將因本法第六章「異議及申訴」之規定 ,有一投訴管道,權利必然可以獲得適當的保障;另機關也會因此一規定之故,在爭議得以 早日解決下,能夠順利地推動其採購事務。爰此,本文乃就本法第六章之規定依序就廠商得 對機關採購提起異議之事由及期限、廠商申訴之事由及期限、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程序 及其審議判斷之效力等逐加剖析,並以流程圖說明之,以求簡易清晰。 當機關決標並與廠商簽約後,在履約過程中,機關與廠商難免會有不同見解與爭執,其因而 影響採購進行者不在少數,尤以工程契約為甚。雖現行契約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協商(議)、 仲裁、訴訟等等,惟因各有利弊,且負面多於正面,對執行中的採購案件實少助益,因此本 法乃於第四章第六十九條設計了「調解」機制,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就兩造爭議問題加以 調解,並且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程序與效力,使其對於調解成立確定案件,得以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為此,本文復就調解程序之開動、管轄機關,對於申請調解案之處理、調解程序中之 處置、調解程序之終結與效力等逐加分析,並輔以流程圖說明,使其易懂明白。 其後,本文再就本法第六章「異議及申訴」立法過程所衍生的法律爭議問題加以簡介,以杜 爾後各機關適用上之疑慮,並希進一步促使日後主管機關修法時能多加留意,以求根本解決 。最後則表明調解機制之設立,既有助於履約爭議案件之早日解決,對機關及廠商應均屬有 利,故於文末建議機關及廠商能多加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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