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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舉證責任於課徵遺產稅時之研究--以被繼承人死亡前, 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閒之舉債與售產行為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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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羅子武; | 書刊名 | 財稅研究 |
卷 期 | 30:5 1998.09[民87.09] |
頁 次 | 頁43-49 |
分類號 | 567.23 |
關鍵詞 | 舉證責任; 課徵遺產稅;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舉證責任的概念,源起於民事訴訟,亦發揚於斯,行政訴訟亦承其結構,接續發 展。稅務爭訟屬行政訴訟之一環,當然有舉證責任之適用。於眾多稅目中,遺產稅可謂是 國人逐漸重視為租稅規劃者之一。但是,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之重病期間,而為之舉債或變 動產財行為,是否即為合法之租稅規劃方法,稽徵機關對此種行為,究竟應如何地分配舉 證責任,來負擔租稅稽徵之責任。本文嘗試以課徵遺產稅為例,淺略地對遺產稅之租稅規 劃為建議,並盼能釐清舉證責任制度中相關概念,進而達公平課徵租稅,營造和諧之徵納 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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