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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事實審法院蒐集證據之義務--評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1號判決=Verpflichtung des Tatgerichts zur Beweissamml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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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何賴傑; | 書刊名 | 政大法學評論 |
卷 期 | 61 1999.06[民88.06] |
頁 次 | 頁445-454 |
分類號 | 587.834 |
關鍵詞 | 蒐集證據; 調查證據; 實體真實發現原則; 職權調查原則; 判決違背法令事由; 案內所不在之證據; 準備審判程序; 檢察官舉證責任; 法院職權調查義務; 已盡職權調查之能事;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正透過一系列之判決,明示事實審法院對案內所不存之證據,不負職權 調查之義務,藉此以限縮事實審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義務之範圍。該等判決係以區分「調查 證據」與「蒐集證據」概念做為支持其判決理由之主要論點。惟如此之概念操作方式,不應 贊同,蓋其已違反法院之實體其實發現義務。即依職權調查原則及實體其實發現原則,事實 審法院於審判期日,仍應負有蒐集證據之義務。而本文主張,唯有法院所不知之事實或證據 方法且其不知係無法得知者,始能免除法院依職權調查其實之義務。就該真實義務免除範圍 內,事實審法院始不負蒐集並調查證據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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