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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我國政黨參與選舉之檢證--以二、三屆立委及國代選舉為例=An Investigaiton of the ROC's Political Parties Participating in Elections-Taking the 2 & 3 Elections of Legisl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of National Assembly for Examp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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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佳吉; Chen, Jia-chi; |
期刊 | 復興崗學報 |
出版日期 | 19980600 |
卷期 | 63 1998.06[民87.06] |
頁次 | 頁97-132 |
分類號 | 573.3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政黨; 選舉; 政黨取向; 候選人取向; 政見取向; Party; Election; Party-oriented; Candidate-oriented; Issue-oriented; |
中文摘要 | 政黨最大目的在取得政治權力,而民主國家的政黨取得政治權力的方法是透過選 舉; 從事選舉活動乃政黨責無旁貸的任務。 政治經濟學者安東尼.唐斯( Anthony Downs )指出:「不能贏得選舉,任何崇高的理想,對政黨而言,都是虛假的」。由此可知,政黨 參與選舉活動對其本身有何等的重要了。我政府自民國三十八年播遷來臺,對落實公職人員 選舉不遺餘力,但受限於動員戡亂之實施,政黨籌組不僅被限制,且選舉法規中亦無政黨參 與選舉之法源。直到政府解除戒嚴、開放黨禁後,始於民國七十八年相繼修訂「人民團體法 」(簡稱「人團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稱「選罷法」),確立政黨參與選舉 法源後,政黨在我國的選舉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本文旨在以二、三屆立委及國代選舉為例, 檢視政黨推薦候選人參與選舉的程度,以驗證「人團法」及「選罷法」對「政黨得推薦候選 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規範性。 關於我國政黨的發展概況, 可分三個時期說明:1. 威權統治時期(民國三十八年至民國六 十六年);2. 黨外活躍時期(民國六十六年至民國七十六年);3. 政黨競爭時期(開放黨 禁迄今)。自「人團法」公布施行以來,國內人民團體蓬勃發展,至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底 止合法登記的政黨已有八十四個之多。根據筆者研究,政黨推薦候選人參與二、三屆國民大 會代表及立法委員選舉統計資料得知;政黨參與二屆國代選舉的比率為 25% ( 17/68 )、 二屆立委選舉為 19.44% ( 14/72 )、三屆立委選舉為 9.09% ( 7/77 )、三屆國代選舉 為 10.13% ( 8/79 ),這些選舉結果,達到 5% 門檻規定者更少之又少。雖然我國政黨逐 年成長,但政黨推薦候選人參與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的比率卻有逐年下降的趨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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