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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海洋爭端和平解決之機制=On Mechanisms Relating to the Peaceful Settlement of Disputes Concerning the Se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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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姜皇池; | 書刊名 | 警學叢刊 |
卷 期 | 28:4=116 1998.01[民87.01] |
頁 次 | 頁1-30 |
專 輯 | 水上警察 |
分類號 | 575.83 |
關鍵詞 | 國際海洋法; 爭端; 海洋法公約; 強制管轄權; 一般調解程序; 強制調解程序; 初步排除程序; 管轄權除外條款; 管轄權限制條款; 國際海洋法法庭; 國際法院; 仲裁法庭; 特別仲裁法庭; 特設專家小組; 大陸架界限委員會;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一九八二年聯合國通過《海洋法公約》,該《公約》為解決因《公約》適用與解釋 時,所產生爭端,因而於《公約》第十五部份規定有完整與複雜之公約爭端解決機制。雖然 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並非始自本公約,舊日亦曾有國際公約設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然而一九 八二年《海洋法公約》無疑是有史以來參與國家最多,而且尚載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國際 公約,即此一項以足堪使其引人注重。然一方面即因參與國家眾多,乃不得不須對不同國家 之立場與偏好做妥協,仍然難以擺脫國際法本質上約束,《公約》採高度當事國自主原則, 承認任何以不違背國際法方法所作成爭端解決模式,凡當事國雙方能接受之方法與模式,不 論該模式為《公約》體系內或體系外之方式,《公約》即接受該模式之合法性。此外,為能 使更多國家或實體參與,因而《公約》又設計出龐雜之爭端解決機制,以符合各方需求與偏 好。其中所設立之機制-包括有「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海洋法法庭」與其 各分庭,「仲裁法庭」、「特別仲裁法庭」等不一而是,由當事國於簽署或批准《公約》時, 以聲明就其中任選其所偏好之機制,用以解決因適用與解釋《公約》所生之爭端。如是龐雜 之體系,自然有待釐清,其功能何如,仍待將來實踐檢視,本文則就制度面對此為就詳細之 陳述。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