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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第二屆國民大會之研究--產生之背景及其職權行使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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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炳楠; | 書刊名 | 聯合學報 |
卷期 | 14 1996.12[民85.12] |
頁次 | 頁1-32 |
分類號 | 573.551 |
關鍵詞 | 國民大會; 職權行使;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從民國三十八年中央政府遷臺,前四十年的努力,在經濟上的成就確實有目共睹. 但因政治體系,基本上仍一直維持動員戡亂體制,馴致民主憲政無法真正落實.相較於此時 期經濟快速發展、社會急遽變遷,政治體系功能之僵化,完全暴露無遺.其中國民大會更成 為社會大眾詬病的政治亂源之一,各種改革的呼聲,也不斷響起.其後到民國七十九年,因 一連串事件的刺激與各界持續不斷的努力,終於催生第二屆國民大會. 本篇論文,除就第二屆國民大會產生的背景,予以探討,以期了解其中始末;其次則就第二 屆國民大會,在其任期內的歷次集會及職權行使情形,依序分別說明,旨在探究其在當前憲 政體系中的主要功能所在. 然而就第二屆國大在任期內,統計其有關職權行使,主要是從事憲法修改;其次則為行使司 法、考試及監察三院的人事任命同意權二項.所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 ,實聊備一格而已.至於其他法定職權,雖非備而不用,但似少有行使機會.故如僅就第二 屆國民大會發揮的憲政功能而論,則國民大會這項三百餘人的龐大組織,在當前憲政體系中 ,似乎已成為一個專為修憲與行使同意權的機關.這樣的情形,不僅與中山先生當年權能區 分理論下,政權機關的設計,有天壤之別.即就前述修改憲法等主要職權言,又並非無可取 代. 此外,尚有一事值得注意;自民國八十一年第二次憲法增修之後,國民大會改為每年集會, 代表並可支給法定報酬.但因民國八十二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做釋字第三一四號解釋, 謂國民大會臨時會之召集:「係依各別不同之情形及程序而召集,其非以修憲為目的而召集 之臨時會,自不得行使修改憲法之職權.」依此解釋,則爾後每次臨時會之召集,事前不僅 應明訂其召集目的,集會期間亦不得任意行使其他職權.吾人設想,若有朝一日,在既不修 憲,又無需行使同意權,同時又別無其他任務,則當年集會如何安排?是否又如民國八十四 年七月第五次集會,近四週的會期,就只是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修改內規而已?故如何定位 國民大會,乃成為目前迫切而棘手之問題,有待進一步深入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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