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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的商品與服務責任 |
|---|---|
| 編 次 | 2 |
| 作 者 | 黃立; | 書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 卷 期 | 10 2003.08[民92.08] |
| 頁 次 | 頁75-88 |
| 專 輯 |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講 |
| 分類號 | 497.191 |
| 關鍵詞 | 服務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 商品責任;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國外立法例就產品以外,對於瑕疵服務責任作一般性規範之嘗試,僅見於歐體執委會所訂之瑕疵服務責任歐體準則草案(Proposed Directive on Liability for Defec-tive Services2,簡稱「服務準則」。服務準則第二條(服務之定義)規定:「本準則稱服務,指以商業基礎或以公共服務或以獨立方式,所為之交易,不論其有無對價(re-turn for payment),而其直接及全部之標的,並非動產之製造、有體或無體財產權之移轉者。本準則不適用於維持公共安全之公共服務。對於包裹旅遊(package travel,指食宿交通在內者),或廢棄物品之服務,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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