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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二○○三年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與服務責任修正評論--消費者保護的「進步」或「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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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忠五; |
期刊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出版日期 | 20030900 |
卷期 | 50 2003.09[民92.09] |
頁次 | 頁24-69 |
分類號 | 496.34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消費者保護法; 商品責任; 服務責任; 安全或衛生上危險; 安全性欠缺; 過失; 發展上危險; 科技或專業水準; 外行人水準; 企業經營者觀點; 消費者或一般社會大眾觀點; 損害賠償權利的實體保護; 損害賠償權利的程序保障; 商品或服務責任保險制度; |
中文摘要 | 二○○三年消保法有關商品責任與服務責任規定修正的重點,是將安全性欠缺的概念界定為:「商品或服務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此項修正,表面上看似乎僅是在立法技術上將修正前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略作文字修飾調整後,納入或移列於母法之中,其實已經牽涉到消保法商品責任與服務責任規定在立法政策上的重大變動。安全性欠缺的判斷標準,已經由「一般消費者」或「社會大眾」觀點下的「外行人水準」,變更為「企業經營者」觀點下的「外行人水準」,變更為「企業經營者」觀點下的「專業者水準」。 支持此項修正內容的理由,可以歸納如下:(一)我國學說與實務的多數見解;(二)正前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法條體系構預該條項規定的立法說明;(三)參考繼受歐體缺陷產品責任法制的結果。 惟本文認為此項修正內容並不妥適。立法技術上的理由如下:(一)文字過於冗長,不夠簡潔有力;(二)修正前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法條體系結構以該條項規定的立法說明;(三)參考繼受軟體缺陷產品責任法制的結果。 惟本文認為此項正內容並不妥適。立法技術上的理由如下:(一)文字過於冗長,不夠簡潔有力;(二)將造成消保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間法條體系位置不協調的現象;(三)文字上其實並沒有單純地將修正前消保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移到或納入母法,而是已經實質改變了安全性欠缺的概念內涵。立法政策上的理由更加重要:(一)其實沒有真正忠實地參考繼受歐體缺陷產品責任法制,反而在我國法解釋適用上衍生出今後是否仍有「發展上危險」此一負責事由以及如何貫徹「科技或專業水準」等二項問題;(二)不但沒有解決過去實務上無法精確掌握安全性欠缺概念的問題,反而可能促使實務繼續將安全性欠缺與過失二者混為一談;(三)安全性欠缺採取「專業者判斷標準」,將使消費者或被害人的損害賠請求權不易成立,影響消費者或被害人損害賠償權利的實體保護與程序保障,無助於改善其法律地位,不是一項良好的消費者保護政策。 今後,事實上甘何在消保法新法體系架一解釋適用商品責任或服務責任相關規定,是一值得關注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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