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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醫事法律專欄:從醫療糾紛案例學習疾病與法律(十四)禁反言--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95號民事裁定評釋(14) |
|---|---|
| 作 者 | 葛謹; | 書刊名 | 臨床醫學 |
| 卷 期 | 73:2=434 2014.02[民103.02] |
| 頁 次 | 頁145-152 |
| 分類號 | 419.49 |
| 關鍵詞 | 禁反言; 舉證責任; 後座司機; 裁量權; Estoppel; Burden of proof; Back seat driver; Discretion;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糖尿病之公車司機腦出血昏迷入院,神經外科醫師經通知會診,告知配偶病況相當危險,並於準備手術時因家屬拒絕手術後死亡。但配偶事後以告知有瑕疵分別提出刑事與民事訴訟。民事法院認為:「病程紀錄單影本並未明確記載醫師最後如何充分說明,亦未詳細記載配偶已充分了解全部資訊後,始改變立即開刀之決定,則據此無從認為配偶已充分了解神經外科醫師所說明之內容,故應認為家屬對於該項不開刀之決定,係在不了解摘除腦血腫手術之重要性時所作成,其認知顯有重大錯誤。此外神經外科醫師亦未舉證證明已充分告知開刀之必要性、及不開刀之危險性,從而應認為配偶就不開刀之決定有瑕疵,因此神經外科醫師未立即施行開刀手術,即有過失,不因家屬於形式上同意不開刀而免責,自應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判賠641萬元。」法院不但增加法律所無之「改變決定詳細記載責任」,亦明顯否定「誠實信用原則」,對禁反言原則視而不見,法官心證理由,令人費解。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