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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專利有效性判斷歧異之再審爭議--以臺灣、日本法制比較為中心=Rehearing Action Disputes on the Disparity of Patentability Decisions-Comparison between Taiwanese and Japanese Legal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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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張銘晃; | 書刊名 | 智慧財產權月刊 |
卷 期 | 174 2013.06[民102.06] |
頁 次 | 頁84-121 |
分類號 | 440.6 |
關鍵詞 | 專利舉發; 無效抗辯; 雙軌制; 舉發案; 更正案; 更正主張; 撤銷審定訴訟; 再審; 特許法第104條之4;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現行專利有效性判斷採取「專利舉發與無效抗辯」雙軌制,無效抗辯與舉發、更正審定確定,即可能對於專利有效性判斷發生歧異,由於舉發成立及核准更正確定,均會發生溯及效力,因此,當侵權判決確定後,始發生舉發成立或核准更正確定結果時,民事判決基礎之行政處分事後已變更,當事人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1 款規定提起再審救濟,或應限制再審主張,即成為問題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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