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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專利有效性判斷歧異之研究--以民事再審程序為中心=Invalid but Infringed? --Focus on Civil Procedure Rehearing |
|---|---|
| 作 者 | 蔡忠峻; | 書刊名 | 智慧財產權月刊 |
| 卷 期 | 226 2017.10[民106.10] |
| 頁 次 | 頁6-13 |
| 專 輯 | 「智慧財產權法制相關議題」專題 |
| 分類號 | 440.6 |
| 關鍵詞 | 專利有效性; 專利舉發; 無效抗辯; 專利無效雙軌制; 公私法二元體制; 再審程序;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我國於 2007年增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6條第 1項規定,容許民事法院自為判斷專利有效性爭點,確立「行政舉發撤銷」與「民事無效抗辯」雙軌挑戰專利有效性的途徑。但如民事侵權判決先行確定,嗣後始發生專利舉發撤銷成立的情事,此際,因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則該侵權成立之確定判決即欠缺判決基礎,將衍生得否據以提起再審之訴的問題。雙軌制的設計,係公私法二元體制下的產物,為釐清上述爭議,本文從紛爭的源頭開展,以權力分立的視角剖析,行政機關准予專利的「行政處分」與專利權此「私權」二者的法律性質;其次,討論司法權審查的定位及其介入審查行政權的界限;再者,結合民事訴訟相關理論、重要判例、判決,闡述現行雙軌制下提起再審之訴的爭議;最後,參酌日本制度以為我國現制之借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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