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強制仲裁制度的憲法原理與我國政府採購法第八五條之一第二項之合憲性--從美國憲法案例談起=On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Mandatory Arbitration under Section 2, Article 85-1 of R.O.C.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With American Case Law in Mind |
---|---|
作 者 | 李念袓; 李劍非; | 書刊名 | 法學新論 |
卷 期 | 39 2012.12[民101.12] |
頁 次 | 頁13-49 |
分類號 | 581.235、581.235 |
關鍵詞 | 仲裁; 程序選擇權; 訴訟權; 訴訟替代機制; 強制仲裁; Arbitration; Right to select forum; Rights in court;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andatory/compulsory arbitration;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仲裁在憲法上之基礎,除可由憲法第二二條之契約自由推導而出外,其作為訴訟替代方案之一種,亦屬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落實,自已為憲法上第十六條之訴訟權所含括。於是,當立法替當事人選擇以仲裁替代訴訟作為當事人救濟之機制時,若該立法的背後有合理之公益目的,即不能謂為當然違憲。從憲法基本權利之功能觀之,政府不具享有「人民」基本權利之適格,而強制仲裁之立法本已隱含立法者代行政機關選擇強制仲裁之同意,本文參考美國憲法上關於仲裁立法之原則,並為比例原則與實質平等之分析後,認為政府採購法第八五條之一第二項之強制仲裁並不違憲,並有實質平等權做為支持。透過本文對於仲裁憲法理論的分析與介紹,希望對於政府採購法上強制仲裁的合憲性問題,能有更完整的理解。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