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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幾何尺度之不同與可專利性--以美國專利法判例為中心兼評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3號=Dimensional Difference and Patentability: A Perspective of the United States Case Law for Commenting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Civil Decision No. 2009 Min-Zhuan-Shang-Yi-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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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秉訓; | 書刊名 | 智慧財產權月刊 |
卷 期 | 152 2011.08[民100.08] |
頁 次 | 頁32-54 |
分類號 | 440.652 |
關鍵詞 | 專利法; 進步性; 美國專利法; 奈米;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摘要 在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8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3 號中,法院認為既 然獨立項是不具進步性,則其附屬項因為只是多了幾何尺度的限制條件, 而在未具特別功效之下,該附屬項也當然不具進步性。此看法類似美國的 經驗,而揭示了「幾何尺度之不同並不足以構成與引證案組合相比而言之 進步性」之法理。本文認為法院的見解是值得支持的。首先,我們不需要 鼓勵單純改變幾何尺度的發明申請案提出。其次,把舉證幾何尺度的限制 條件是進步性之責任轉給申請人,以減輕審查官的舉證責任。第三,此法 理不會阻礙奈米科技的專利保護之發展,因為奈米專利的請求項必然有更 多因奈米結構所生之別於習知結構的限制條件,故進步性的特徵仍可尋得。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