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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論美國專利法引誘侵權責任之轉變:以直接侵權要件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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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陳秉訓; 方俊明; | 書刊名 | 新新季刊 |
卷期 | 42:1 2014.01[民103.01] |
頁次 | 頁125-132 |
分類號 | 440.652 |
關鍵詞 | 美國專利法; 直接侵權; 引誘侵權; 證據;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美國專利法第271條第(b)項規定:「任何人主動引誘他人侵害專利權者,該行為人應負侵權責任」。此稱為「引誘侵權」(active inducement),是專利間接侵權行為類型之一。「引誘侵權」之要件包括「直接侵權」。先前的判決參考BMC Res., Inc. v. Paymentech, L.P., 498 F.3d 1373 (Fed. Cir. 2007)所建立「控制或指導」基準,其要求「直接侵權」要件必須由「單一個體」執行。此特別是針對方法專利之規範。然而,2012年8月31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Akamai Techs., Inc. v. Limelight Networks, 692 F.3d 1301 (Fed. Cir. 2012)重新詮釋了第271條第(b)項,改變了長久以來關於「引誘侵權」的「直接侵權」要件。從本案以後關於方法專利之「直接侵權」要件為只要系爭方法請求項的所有步驟被實施即可,且不論該方法請求項之執行是否為「單一個體」所為或是否在同一人的指導或控制下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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