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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從國際法的觀點論荷蘭據臺時期臺灣原住民之法律地位 |
|---|---|
| 作 者 | 李朝成; | 書刊名 | 臺灣原住民研究論叢 |
| 卷 期 | 7 2010.06[民99.06] |
| 頁 次 | 頁45-82 |
| 分類號 | 579.27 |
| 關鍵詞 | 國際關係; 和平條約; 國家; 主權; 國際法;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本文自國際關係之角度切入研究荷蘭據台時期(1624-1662)以外來強權 之姿態進入台灣之後,透過外交折衝與簽訂和平條約之作為,已將台灣原住 民村社或村社集團視為或大或小之「國家」看待。當時台灣原住民村社有許 多係單一村社之社會結構,有的則係由許多村社組成一個村社集團,就如南 部瑯嶠諸村、中部之大肚王,以及台東之卑南王等,分別統轄為數不等之村 社集團,形同大小不一之獨立「國家」。這些村社或村社集團各自以其程度 不同階層化政治社會組織運作,其上並無更高層級之統治機制。荷蘭人與各 村社或村社集團簽訂和平條約後,等於承認其法律地位,視同「邦」或「國 家」。透過和平條約之簽訂、形式上接受主權讓渡及授予部分司法權等三個 步驟,荷蘭東印度公司與台灣原住民村社或村社集團建立殖民之法理與法治 基礎。本文透過當代國際法之定義與詮釋角度,以文獻記載和平條約之相關 資訊,回頭檢視十七世紀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VOC)據台時期台灣原 住民之法律地位,並證實上述論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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