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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中華民國臺灣的國際法人格--臺灣現時的國家地位=The 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ality of The ROC on Taiwan--The Present Statehood on Tai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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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荔彤; | 書刊名 |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47 2000.12[民89.12] |
頁 次 | 頁285-321 |
分類號 | 579.11 |
關鍵詞 | 國際法; 承認; 國家地位; 事實上國家; 法律上國家; 主權獨立; 法律人格;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從傳統國際法承認理論,台灣參與國際組織能力及外交關係,探究「台灣的現時獨立法律人格」。以檢驗台灣在國際法的理論與實踐發展,是否已達成國家地位,在法律上得否視其為一獨立國家? 首先,就承認理論分析,台灣能通過所有傳統國際法對國家存在的檢驗,至其是否能成為正式的國際法人,端視其是否仍繼續宣稱代表此一「分裂國家」另一部分領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國家屬性的瑕疵因其不願向對實際去宣稱「中華民國在台灣」,仍持續明確主張未來統一的中國,並非追求不確定統一的未來。然此一唯一缺乏要件,並不能阻卻其國家地位合法有效,蓋其已依法取得法人人格。 次依台灣實質參與國際組織及外交關係為國際實踐發展驗證,前者以聯合國、亞銀為實例,並觀注條約的實踐,檢驗台灣得為一主權獨立國家有加入資格,並作出建議提供宮學施政研究參考;後者,則剖析台灣實質外交關係,特別以英美兩國之立法及司法實踐,檢驗台灣已係分離中華人民共和國而獨立存在的「國家」,再作出建議。 最後的法律解讀乃台灣依上述研析應具國際人格在國際法,惟眾所周知其人格化的程度究有不足。從而中華民國在台灣依國際法之理論與實際應定位為事實之國家,得向國際社會宣示主權獨立的政治主張以完成法律化的國家人格。惟在宣示之前,現行的外交及兩岸政策應儘可能明確:「中華民國代表台灣土地上之人民,且 台灣已成為一分離主權獨立國家;惟基於台灣係大中國歷史文化一部分,仍應保持未來不確定的民族統一政策」,以稀釋最後統一此一阻礙台灣國家地位發展的死結,而排除台灣作為主權獨立國家的法律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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