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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消費者保護法上定型化契約規定對於非消費關係之適用--最高法院四則相關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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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次 | 下 |
作 者 | 曾品傑;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54 2004.01[民93.01] |
頁 次 | 頁151-172 |
分類號 | 548.39 |
關鍵詞 | 消費者保護法; 企業經營者; 非消費關係; 定型化契約; 契約解釋; 審閱期間; 指標性規定; 轉進性規定; 消費者之合理期待; 法律不溯及既往; 法理;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當事人基於營業或投資之目的而為交易者,並非?類者,其依照當事人一方預訂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所訂立之契約非屬消費關係,僅能適用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的規定。惟有鑑於本條文的內容頗為抽象概括,且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一七條規定,本條文具有溯及既往的適用效力。從而實務上遂常見下列問題:非消費關係之當事人,無論是在消保法施行以前或之後訂約,其於主張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同時,可否一併援引消保法上定型化契約一節的有關規定,例如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消費?於訂約前應享有合理之契約審閱期間、預擬之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之條款者,其牴觸部分無效等條文?本文即由此出發,透過對於最高法院四則判決的評釋,分析消保法上相關條文之性質,並據以說明哪些條文對於非消費關係,具有規範之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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