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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審判權錯誤及審判權衝突之研究(上)--兼評法院組織法草案第七條至第十條、民訴法第一八二條之一及司法院釋字第五四○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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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錫平; |
期刊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出版日期 | 20031000 |
卷期 | 51 2003.10[民92.10] |
頁次 | 頁212-231 |
分類號 | 586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審判權錯誤; 審判權衝突; 積極衝突; 消極衝突; 司法院大法官; 權限衝突法院; 前者優先原則; 法律救濟途徑之障礙; 職權移送; 移送制; 移送之拘束力; 駁回制; 程序法之修正; 法院等價原則; |
中文摘要 | 在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權分立之制度下,審判權錯誤及審判權衝突為程序制度下,審判權錯誤及審判權衝突為程序制度設計者(立法者)、運作者(法院)、使用者(當事人)所應審慎面對之問題。此等問題至今仍不時困擾學者、實務家及當事人,並且尚無一套根本而全面之制度以資因應。近來,司法院參酌德國法院組織第一七條至第一七條之二之立法例,而提出法院組織法草案第七條至第一○條之規定,嘗試解決上開問題。然而,或出於誤解或無心之疏忽,草案之規定仍存有若干值得商榷與斟酌的地方。本文嘗試從比較法上獲得知識與靈感,指出草案存在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建議。例如,對受訴法院宣示有、無審判權之裁定,應雙面建構獨立之抗告程序,而非如草案僅開啟片面之抗告程序,以貫徹草案儘速解決審判權爭議之立法意旨。又如,提出相關之配套措施,以因應草案之規定,使得將來解決審判權錯誤及審判權衝突之整體規定得以趨近完善。此外,本文亦對新修正之民訴法第一八二條之一進行剖析,指出其可能之問題及解決之道,並進一步主張在法院組織法草案第七條至第一○條之規定完成立法程序時,一併刪除民訴法第一八二條之一(及行訴法第一七八條)之規定,使審判權事項回歸其應有之面貌,並避免該條第一項但書所可能衍生之問題。最後,本文對司法院釋字第五四○號解釋文第三段提出批判,希望藉此凸顯法院組織法草案第七條至第一○條完成立法之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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