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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司法院大法官「法律違憲解釋」之研究--以第五屆、第六屆大法官為中心=A Study on the Grand Justices' Interpretations that Held Legislations Unconstitutional: Focusing on the Fifth and Sixth Terms of the Grand Justic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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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廖元豪; | 書刊名 | 政大法學評論 |
卷 期 | 63 2000.06[民89.06] |
頁 次 | 頁81-104 |
分類號 | 581.24 |
關鍵詞 | 司法院大法官; 違憲審查; 法律違憲解釋; 審查基準; 不同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違憲機率; 法律違憲之效果; 形式途徑; 權衡途徑; The formalist approach; The balancing approach;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針對法律之合憲性進行審查,應是司法院大法官最主要的功能。而宣告法律違憲之解釋,由於具有反多數決的特徵,也是違憲審查制度最具爭議性的功能。本文針對第五屆以及第六屆大法官(釋字第二○○至四八九號解釋),針對法律宣告違德之解釋進行分析研究,藉此觀察大法官對於「法律違憲」之審查,是否注意到其特殊性,而以不同之方式處理之。 本文研究之結論如下: 1.在功能分工上,大法官應強化或專注於「法律違憲審查」而減少對「命令」之審查。 2.法律違憲番查,涉及立法者的政治決定,大法官應較命令之審查更予尊重。 3.對於不同的憲法規範,大法官實際上已經區皆不同的審查基準或審查密度,然而並未說明理論基礎何在。 4.在宣告法律違憲之解釋中,協同意見或不同意見出現的比率較高。 5.大法官違憲解釋的論證大幅採用形式途徑,欠缺實質利益權衡與說理。此點有必要加強,以強化大法官解釋之民主正當性。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