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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法官聲請釋憲=Die Konkrete Normenkontrolle im Gefuge des Verfassungsprozeβrech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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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吳信華; | 書刊名 |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
卷 期 | 3 2000.07[民89.07] |
頁 次 | 頁101-145 |
分類號 | 581.24 |
關鍵詞 | 憲法訴訟; 大法官; 大法官會議; 釋三七一; 具體法規審查; 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法官聲請釋憲; 違憲審查; 法官違憲審查權;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惟於裁判時認為裁判所依據之法律違憲者,是否可直接拒絕適用,抑或須聲請違憲審查之專屬機構-司法院大法官-為合憲與否之審查,於吾國學理上向有爭議。直至釋字三七一號解釋公布後,認「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本爭議方告一段落。本文即針對此種「法官聲請釋憲」之憲法訴訟類型詳加說明其各項程序上要件,予以學理上之闡釋,並分析實務見解及相關問題,最後並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相關修正條文予以討論,分析其得失所在,並提出個人之立法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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