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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我國警察組織教育訓練與人力資源發展=The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of Our Police Organization in Education and Train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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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劉勤章; 馬心韻; | 書刊名 | 警專學報 |
卷 期 | 3:3 2003.06[民92.06] |
頁 次 | 頁1-31 |
分類號 | 575.88 |
關鍵詞 | 警察; 教育; 訓練; 人力資源; 人力資源管理; 人力資源發展; 組織發展;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槍械之使用,緣多起於千鈞一髮之際;事因倉促,如無法拿捏適中,恰到好處,分秒之間,反應即可能有所過度或不足。雖然在打擊犯罪中,為了不使歹徒目無法紀,繼續挑釁及危害社會治安,警察人員使用槍械之必要手段,應是可以理解與容忍的。惟由於槍械之使用,乃最劇烈之警察作為,極易殺傷人體,造成人命之傷亡,故槍械之使用,仍須載握適當之時機與程序。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符合依據法令行為的前提,就是必須依警械使用條例來正確使用槍械。又所謂的依警械使用條例使用槍械,並非謹謂已遇有該條例第四條得使用槍械之時機為己足,警察人員是否合理使用檢械,未逾越必要程度,亦為判斷其責任的重要條件。 由於警職權發動之條件及其形態,與應被除去的危險,在對比上應為一般社會觀念,認為可容許之程度之謂。是以,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使用槍械過程中,當須嚴格要求手段、目的及程度之間應屬相當且具有一合理之關係。使用槍械之強制力,不僅在客觀上,應有適當符合使用槍械之時機規定之外,且須有助於執勤目的之達成;當然,強制力行使之方式,亦必須是符合執勤目的所必要之手段,且在法律上及事實上均屬適切、可行者;至其如造成相對人之對待負擔,亦必須力求在實質上的相對稱,不但不得過度,且係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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