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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之判定標準與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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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王志誠; 王文宇; | 書刊名 | 政大法學評論 |
卷 期 | 66 2001.06[民90.06] |
頁 次 | 頁163-207+252-259 |
分類號 | 587.2 |
關鍵詞 | 不合營業常規; 營業常規; 利益輸送; 關係企業; 關係人; 直接交易; 間接交易; 不利益經營; 經營判斷法則; 注意義務; 忠實義務; 善管義務;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按所謂不合營業常規交易,雖為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所得稅法上之法定用語,但因屬於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故其法律規範之意涵,仍待藉由法律解釋之方法,以補充其法律價值。惟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價值補充,似仍應有其極限性,特別是諸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乃以不合營業常規之概念,作為一項犯罪之構成要件,故其透過價值補充之解釋結果,仍應在人民預見可能性之範圍內,否則即有違背罪刑法定主義之可能。至於如涉及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之判定時,理論上允宜有較廣之價值補充空間。當然藉由司法個案及學說探討之資料累積,雖可填補不合營業常規之規範價值,但如能同時借重類型化之方法,分析各種行為類型之異同點,亦某程度有其實益。故本文乃針對不勤產交易、未上市或未上櫃股票交易、進銷貨交易、財務支援 (資金融通或信用補強) 等數種類型,分別檢討分析其特點,試圖構建不合營業常規之基本類型。此外,在判定是否構成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上所稱之不合營業常規時,似亦可分別從程序面及實質面等二個角度來觀察,特別是公司對其關係企業、關係人或其他人提供資金融通或信用補強等行為時,如其交易不符公司之正當決策程序,似可形式上判定其不合營業常規,而轉由控制公司或公司內部人負責舉證責任,以證明其交易實質上是否符合營業常規。至於如其交易符合公司之正當決策程序,亦不能逕予判定符合營業常規,而仍應進一步為實質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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