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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法上「違法性」問題初探=Der Begriff der Rechtswidrigkeit im Schadensersatzrecht (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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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次 | 上 |
作 者 | 王千維; | 書刊名 | 政大法學評論 |
卷 期 | 66 2001.06[民90.06] |
頁 次 | 頁1-66 |
分類號 | 584.338 |
關鍵詞 | 構成要件該當性; 違法性; 有責性; 歸責事由; 結果不法說; 行為不法說; 因果行為論; 目的行為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即徵引違法性; 特別聯繫關係; 一般人類相互間關係; 法規目的說; 相對化的違法性; 直接危險; 間接危險; 防止結果發生之行為義務; 防止危險發生之行為義務; 法益區別保護之原則; 故意說; 責任說; 歸責說; 過失;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有關「違法性」之定義,向來素有「結果不法說」與「行為不法說」之爭議,本文就該二說中歸納出「違法性」之本質或實質內涵即係法規範所定行為義務之違反。同時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上即明確列舉或隱含著此等行為義務,從而「構成要件該當性即徵引違法性」之程式,即成為此等實質內涵的「違法性」,反映在構成要件上所導出之形式上的判斷過程。再者,「違法性」意義範圍內的行為義務與「過失」意義範圍內的注意義務其內容固係完全一致,然而「違法性」與「過失」仍屬有間,換句話說,「過失」之成立,除同一內容義務的違反外,尚須按一定標準檢驗行為人對該等義務之內容是否符合「可預見性」以及「可期待性」之條件,從而我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規範即遵循「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有責性」等三層結構嚴格區分的模式及其嚴謹的邏輯次序上的關聯。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