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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公司監控與監察人制度改革論--超越「獨立董事」之迷思=Innovation of Taiwan's Corporate Auditor System--A Corporate Governance Perspecti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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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黃銘傑;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29:4 2000.07[民89.07] |
頁 次 | 頁159-208 |
分類號 | 553.97 |
關鍵詞 | 公司法; 公司監控; 公司控制權市場; 內部控制; 股權結構; 資本市場; 監察人; 獨立董事; 獨立監察人; 董事會;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過去,包含臺灣在內的東亞國家,對於公司監控問題並不熱中;然而,一場金融風暴下來,使得有關公司監控問題之探討,儼為顯學。原因在於,不少研究指出,此次金融風暴發生主因之一,係因為各國公司監控體系失調,導致外資僅以短線投資心裡,進出各國市場,而當一國市場潛在問題表面化時,外資即有群體撤出各該市場的合理舉動。為避免金融風暴再次發生,且為期能長期留駐外資,改善一國公司監控體系,以強化外資信心,已成東亞各國政府當務之急。處於東亞競爭圈中,且矢志成為亞太金融中心的我國,當然無法避免此一課題。 針對上述國際情勢及國內近年來頻傳的利益輸送、掏空公司資產等企業醜聞,我國學界及實務界亦體認到公司監控問題的重要性,進而做出各種要求及主張,以求強化我國公司監控體系。其中之一,即要求在我國公司董事會中,引進外部獨立董事,監督公司經營機構之運作。此一主張立意甚佳,惟於我國原有之監察機構(監察人)外,另行引進獨立董事進行監察,其合理性若何,有待商榷。基於此種認識,本文嘗試由我國經濟結構之特殊性,探求出最適合現階段國家目標需求的監控機構。 本文認為,不同經濟結構有不同的公司監控課題。相對於股權結構分散的英美體制,其公司監控重心在於如何防範所有與控制(經營)分離下之「經營者控制」問題;我國則因為股權結構集中、所有與經營合一,使得公司監控之重心乃落於如何防範控制股東剝削一般大眾股東權益(以下稱此為「道德危險行為」)之問題上。在確認此一監控課題後,本文針對目前所知可以抑制此種道德危險行為之機制,包括公司控制權市場、資本市場、專業經理人勞動市場、商品服務市場等外部監控機制及股東、董事會、監察人等內部監控機制,一一予以檢討;最後得出,具有第三人性格之監察人制度,最適於擔當此一監控任務。 雖然,本文以縱使引進獨立董事後,董事會其為業務執行機關之性格仍未改變,而成為經營團隊一員後的獨立董事,是否仍可以客觀、中立的角度進行監察,實屬疑問等事,否定董事會 (獨立董事) 擔當監控經營者道德危險行為之適格,但獨立董事制度中所蘊含之「獨立性」理念,卻頗為可取,正為我國目前施行成效不彰的監察人制度所欠缺者。於此認識下,本文倡議改革現行監察人制度,由過半數的獨立監察人組成監察人會進行監控任務,且為防止獨立監察人之選任遭控制股東所操縱,乃提案由股東會選出一專門派遣獨立監察人而中立於控制股東的仲介公司,以徹底發揮獨立監察之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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