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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交叉持股vs.公司監控=Innovation of Taiwan's Corporate Auditor System--A Corporate Governance Perspecti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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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黃銘傑;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30:1 2001.01[民90.01] |
頁 次 | 頁201-247 |
分類號 | 553.78 |
關鍵詞 | 公司法; 公司監控; 主力銀行; 臺肥案; 交叉持股; 股東主權; 員工主權; 資本充實; 資本市場; 關係企業;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雖然國內近來歷經了交叉持股所帶來的各項弊端,但基本上,企業間的交叉持股並非全然的惡,其在抱持著固有弊端之同時,卻也擁有不少經濟上的正面意義。職是之故,我們對於交叉持股的規範態度,乃是思考如何去其弊、存其正;實際上,主要國家法制規範亦都是如此作為。然而,我國現行法有關於此之規範,卻反其道而行,對於帶有重大弊端的交叉持股方式,放任不管,卻汲汲於弊端較少,且可能含有不少正面經濟意義的交叉持股。此一結果,絕大部分導源於經濟部於八十一年間,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所做出的錯誤解釋。對此,本文認為經濟部或應儘早更正此一錯誤的解釋內容,或以立法方式解決此一錯誤作法。 有關交叉持股,經濟部的另一項錯誤乃在於其經常與產業界站在同一陣線,抵制健全的監控機制納入公司法制中。鑑於交叉持股本身固有之弊端,一般國家的作法乃發展出抗衡的監控機制,以制衡交叉持股。若實務界本身無法發展出應有的監控機制,則應在公司法制內設計出此一制度。無奈,不僅我國實務界有制度性地抵抗此種制衡機制發展之傾向,經濟部亦與之沆瀣一氣,反對在公司法制中引進此類抗衡機制。結果導致,我國現行有關交叉持股之法律規範與實務運作,在世界法制上都可以稱得上是一種臺灣奇蹟,而有可能淪為國際笑柄。 針對此等缺失,本文認為一方面除應督促法律之修正外,更應該把現行公司法的主管部門,從附隨於產業界利益、進而缺少自主想法的經濟部,變更為較不受產業利益的法務部,促使我國公司法制能在其固有的理念下,成長茁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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