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來源資料
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公司治理與經營機構之改革-由日本之規定檢視我國改革方向-=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Reform of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 Examination and Future Direction of ROC System in View of Reform in Japan |
---|---|
作 者 | 林麗香; | 書刊名 | 法政學報 |
卷 期 | 18 民94.06 |
頁 次 | 頁193-225 |
分類號 | 553.97 |
關鍵詞 | 公司治理; 經營機構; 董事會; 監察人; 獨立董事; 獨立監察人; 重要財產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 報酬委員會; Corporate governanc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Board of directors; Supervisor; Independent director; Independent supervisor; Key asset committee; Audit committee; Nomination committee; Reward committee;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公司治理之基本理念,在於公司組織架構之平衡,以使監督機制有效運作並發揮經營效率,而保障股東與債權人之利益。公司之經營機構形態主要可分為德國制、美國制、日本制等三種類型,我國乃與日本制相同,即由股東會選出董事及監察人,董事組成重事會以會議體方式決定公司業務執行而由董事長執行之,監察人負責業務執行之監督。不過日本之董事會亦負有監督義務而形成董事會與監察人二元監督機制;而為加強監督機制,另實施專職監察人、獨立監察人與監察人會等制度。近年更於公司治理課題之議論下,平成13年(2001年)修改商法,引進獨立董事、設置重要財產委員會等,以增提高經營效率之同時強化監察人之權限與獨立性至極限;且,翌年平成14年再引進美國體制,廢除監察人制度而使董事會機能轉化為以業務監督為主。因此日本法制度上之公司經營機構形成傳統之監察人體制與美式之公司體制相對立,令人矚目。 本論文之目的,在於考察旦本如何改革公司之經營機構,以發揮其經營效率與監督機制,其中與我國架構相似的傳統監察人體制之強化,尤值吾等參考;另外旦本對於美制之採行,為配合其社會現實狀況而作內容之調整,例如監查、提名、報酬等三種委員會強制設置與配套運作之必要性等之探討,乃有助於我國對於美國体制移植之取捨。所以,本論文除對日本制度變革之內容與論點詳加探討外,並由其中所獲之啟示而於斟酌我國之現有制度基礎上,冀對經營機構改革方向提出見解,以利公司治理目的之達成。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