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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從直接與間接民權的角度檢視瑞士與法國的公民投票制度=Referendum in Switzerland and France: Direct and Indirect Approaches to Democrac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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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湯紹成; | 書刊名 | 問題與研究 |
卷 期 | 39:2 2000.02[民89.02] |
頁 次 | 頁67-78 |
分類號 | 572.63 |
關鍵詞 | 瑞士公民投票; 法國公民投票; 盧梭; 霍布斯; 洛克; 直接民權; 間接民權; 公投發動權; 保障條款; 排除條款; Referendum in Switzerland; Plebiscite in France; Rousseau; Hobbes; Locke; Direct democracy;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The right to initiate referendum; Protection clause; Elimination clause;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公民投票原本是一種直接民權的表達方式,其發展至今,則各國均以 不同的程度與代議士的民主方式相互為用。而盧梭直接民權的主張,以及霍布斯 與洛克所提出的代議士民主制度,則為此兩種民主方式奠定了理論的基礎。基於 其特殊的高山地形,瑞士的公投制度,是一種由下而上經過長時間逐漸發展而成 的制度,其直接民主的基礎極為堅實,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合一的情況經常出現, 公投也均由人民發動,且門檻也不高,因而使得瑞士成為當前世界實施公民投票 最頻繁以及最為成功的國家,這對於瑞士的民主發展,貢獻良多。法國也經歷了 百餘年公民投票的發展,而形成後戴高樂時期公投的成熟展現。但是,從法國的 發展經驗可知,公投多半成為統治者的工具,且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界線一直壁 壘分明,公投的發動權,也多半屬於政府與國會議員,因而,在法國代議士的民 主制度中,公投對於法國民主政治的影響相對比較小。綜觀瑞士與法國公民投票 的經驗可以得知,公民投票的立意良善,可以彌補不少代議政治的缺失,若處理 得當,對於國家的存續與民主的發展,可謂貢獻良多。但是,要發揮公投這種正 面的效果,必須有相當的條件予以配合,比如瑞士長年的直接民主傳統,否則, 公投經由民粹的方式被濫用,將有形成獨裁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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