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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事業單位轉讓與勞動契約之變動=Transfer of Undertaking and Changes of Employment Contr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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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林炫秋; | 書刊名 | 政大法學評論 |
卷 期 | 62 1999.12[民88.12] |
頁 次 | 頁255-274 |
分類號 | 556.84 |
關鍵詞 | 勞基法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轉讓; 事業單位改組; 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終止; 契約承擔; 德國民法613a條;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主要探討勞動基準法第20條有關事業單位轉讓時,勞動契約如何變動的問題。首先介紹德國民法第613a條制定的經過,作為法制比較的對象。有關廠場轉讓時勞動關係變動的問題,德國學說與判決如何由一般民法的契約承擔原理的解決,進而承認勞動關係的自動轉讓,最後制定為法律。在法律制定後,產生勞工是否得反對勞動關係自動轉讓的新問題,又如何解決。反觀我國勞基法第20條所謂的事業單位的「轉讓」與「改組」究何所指?概括轉讓與個別轉讓對勞動契約的影響是否相同?「轉讓」與「改組」是否有併列的必要?事業單位的轉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勞工時,原勞動契約如何變動?是終止或足存續?是否發生契約承擔?未被留用的勞工其勞動契約如何終止?被留用的勞工如果拒絕時,勞動契約又如何變動?最後由現行法的解釋所發現的問題,經由與德國的法制比較後,從立法論的觀點,探討勞基法第20條修正的必要性。事業單位轉讓時勞動契約應當然由受讓人承擔,即發生法定契約承擔的效力。同時應禁止以事業單位的轉讓作為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