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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尿液採集與證據之排除=An Investigation of Urine Evidence and Its Exclusive Ru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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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曹昌棋; | 書刊名 | 警專學報 |
卷 期 | 2:6 1999.06[民88.06] |
頁 次 | 頁21-39 |
分類號 | 586.663 |
關鍵詞 | 尿液採集; 證據; 排除;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刑事司法之運件,以犯罪為前提,而犯罪追訴,又以犯罪偵查作為基礎。 執掌犯罪偵查的機關為檢察官與司法警察,但除少數社會矚目之案件由檢察官主導偵查外,因人力及專業素養關係,都是由司法警察負責第一線的偵查任務。許多案件在司法警察之偵查中,證據蒐集是否齊全,大致已決定了犯罪嫌疑人是否足以被起訴,乃至於是否應受到有罪之判決,在施用毒品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之尿液為是否施用毒品之最直接證據。尿液證據可否證明被告有施用毒品事實,決定在於尿液採集、保存、鑑定及判讀等流程是否符合相關相定,例如採集、保存過程中是否受到污染,鑑定方法是否正確,及取得尿液之方法是否影響其據能力等,本文乃針對偵查中司法警察取得尿液之方式與證據排除法則之關係,即採尿方式是否影響尿液證據之證據能力,深入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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